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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522贵阳至北海高速公路贵阳至平塘(黔桂界)段社会资本招标招标公告

· 2022-09-27

1. 招标条件

G7522贵阳至北海高速公路贵阳至平塘(黔桂界)段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G7522贵阳至北海高速公路贵阳至平塘(黔桂界)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交通〔2022〕688 号文件批复,实施方案已审核通过,并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笺办〔2022〕2273号同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本项目实施机构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现已具备社会资本招标条件,招标人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G7522贵阳至北海高速公路贵阳至平塘(黔桂界)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2. 项目概况、合作范围及合作模式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起自贵阳乌当区羊昌镇,接已建成的G7521重庆至贵阳高速公路,经贵定、龙里、平塘,止于平塘县四寨镇云阳关(黔桂界),接在建的天峨至北海高速公路(广西境)高速公路项目,全长约175.7公里。全线设置百宜北(枢纽,改扩建)、百宜南、下坝、洗马(枢纽)、洛北河、三元、沿山北(枢纽)、沿山南、昌明(枢纽)、湾滩河、云雾、掌布、谷硐、京舟、平塘(枢纽)、平塘南、者密和四寨共18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8条互通式连接线共计66.08公里,以及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其中,起点至百宜北枢纽互通段利用既有贵瓮高速(长约4.9公里)改扩建为双向八车道标准建设,路基宽度41米;百宜北枢纽互通至终点段(长约170.8公里)为新建,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建设,路基宽度33.5米。互通立交连接线中,原则上除三元枢纽互通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外,其余连接线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387.38亿元。

本项目计划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工期3年。

2.2 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2.3 合作模式

本项目按照股权合作+BOT模式合作。即社会资本中标后,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

项目资本金为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20%,约人民币77.48亿元,最终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本项目资本金的49%,约人民币37.97亿元,来源于车购税交通专项建设资金,剩余资本金由社会资本认缴;本项目其余建设资金来源于车购税交通专项建设资金提供的建设期补助和项目公司依法筹集资金。

本项目给予车购税交通专项建设资金为105.42亿元,除政府出资人代表出资项目资本金部分外,其余车购税交通专项建设资金(仅限于剩余的部分)用于本项目建设期补助。

为促进贵州省高速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整体收益测算情况,提供不少于50亿元(具体额度以投标人投标填报的金额为准)的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并将该资金无偿给予招标人指定的贵州省省属交通企业,统筹用于防范化解交通领域债务风险。

本项目除征地拆迁归因归责部分外地方财政无支出责任。

2.4 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

建设期:3年,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

运营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暂定为30年,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

(2)2021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最近连续三年(指2019~2021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下同)每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4)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2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信贷能力(指截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银行授信中贷款额度总额及银行贷款意向书中银行承诺的贷款额的合计金额)不低于242亿元;

(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本公告第3.1款的第(1)、(3)、(5)、(6)项的要求;

(2)联合体总体财务指标(联合体总资产、净资产以及信贷能力以联合体各成员相应财务指标和认缴出资比例加权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则子公司认缴出资归属于母公司后按母公司数据计算)满足本公告第3.1款(2)、(4)项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成员的净资产应大于其出资额度;

(3)联合体各成员认缴出资额度均应大于0;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10家。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2年09月27日00时00分至2022年10月08日23时59 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ggzy.guizhou.gov.cn),网上免费下载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17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http://ggzy.guizhou.gov.cn/)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5.3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现场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GZTYTB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ggzy.guizhou.gov.cn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还应于当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将一份纸质投标文件以及一份U盘装载的不加密签字盖章的pdf格式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现场开标需携带CA锁(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进行现场解密。

5.4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办理相关事宜。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7.其他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

联 系 人:

赵先生

电 话:

0851-85992179





招标代理: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汇金星力城商务楼1709

联 系 人:

张志华

电 话:

0851-88579825



附 录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1)2021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

(2)最近连续三年(指2019~2021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下同)每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如为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联合体总资产(以联合体各成员相应财务指标和认缴出资比例加权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则子公司认缴出资归属于母公司后按母公司数据计算)满足上述条款的第(1)项的要求;

(2)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条款的第(2)项的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


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2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信贷能力(指截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银行授信中贷款额度总额及银行贷款意向书中银行承诺的贷款额的合计金额)不低于242亿元。


如为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 联合体净资产(以联合体各成员相应财务指标和认缴出资比例加权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则子公司认缴出资归属于母公司后按母公司数据计算)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成员的净资产应大于其出资额度;

  2. 联合体信贷能力(以联合体各成员银行授信中贷款额度总额和认缴出资比例加权计算后与贷款意向书中银行承诺的贷款金额的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则子公司认缴出资归属于母公司后按母公司数据计算)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

(3)联合体各成员认缴出资额度均应大于0。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综合得分相等,以填报的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较高的优先;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也相同的,以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高的优先;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也相同的,以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牵头人)2021年末净资产大的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2.1.1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3)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4)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5)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项的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的规定的情形。

2.1.2

初步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的签署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第3.4.2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一份投标文件只提出一个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和一个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且(1-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100-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均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5)投标人承诺的项目最终总投资控制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3)目规定;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7)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廉政承诺函;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

详细评审标准

(1)投标人承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资金筹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证按时到位;

(3)投标人提出的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及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测算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建设、运营、移交方案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2.2.1

分值

构成

(总分100分)

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5分

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5分

投融资能力:35分

资金筹措方案: 10分

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15分

联合体组建方案:5分

项目建设方案: 20分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 5分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2.2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评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

5

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金额

5

投标人填报的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金额为50亿元的,得3分,每提高5亿元(不足5亿元的忽略不计)加0.25分,本项最高得5分。


风险收益系数

5

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

5

投标人填报的交通量风险收益系数为13 %的,得3分,每提高0.5%(不足0.5%的忽略不计)加0.5分,本项最高得5分。


投融资能力

35

2021年末

净资产

10

2021年末投标人的净资产为90亿元,得6分,每增加50亿元(不足50亿,忽略不计),增加0.5分。本项最高得10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按联合体各成员2021年末净资产和认缴出资比例加权计算,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则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归属于母公司后按母公司数据计算。


2021年末

资产负债率

15

2021年末投标人的资产负债率为85%的,得9分,每降低1.5%(不足1.5%,忽略不计),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15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按联合体牵头人的资产负债率计算。


信贷能力

10

投标人的信贷能力(指截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银行授信中贷款额度总额及银行贷款意向书中银行承诺的贷款额的合计金额)不低于242亿元,得6分,每增加50亿元(不足50亿,忽略不计),增加0.5分。本项最高得10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按联合体各成员银行授信中贷款额度和认缴出资比例加权计算后与贷款意向书中银行承诺的贷款金额的合计金额确定,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则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归属于母公司后按母公司数据计算。


资金筹措方案

10

项目资本金

5

根据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1年期末货币资金达到20亿元,得3分,每高出10亿元(不足10亿,忽略不计)加0.25分,最高不超过5分,如2021年期末货币资金不足20亿元,该项不得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按联合体各成员2021年期末货币资金和认缴出资比例加权计算,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则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归属于母公司后按母公司数据计算。


项目融资方案及保障

5

根据其他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项目预期超额收益资金筹措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最高得5分,最低得3分。


投资

建设

运营管理经验

15

类似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15

(1)近 5 年内(指2017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参与过高速公路项目投融资的,每个项目得 0.9分。本项最高得 9 分。

(2)近 5 年内(指2017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参与过投融资的高速公路项目已投入运营的,每个项目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

注:

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各成员业绩合计数量计算,同一项目只计一次。

②同一项目可以在不同加分项分别计算。


联合体组建方案

5

联合体组建方案

5

根据投标人联合体组建方案的优势发挥、协同性、必要性及保证性等评分,最高5分,最低3分。

如果投标人为单独投标,此项得分5分。


项目建设方案

20


质量目标及保障


5

投标人提出质量目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人提出质量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


进度目标及保障

5

根据工期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合理工期的长短、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


安全、环保目标及保障

5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安全、环保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


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

5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


项目运营

移交方案

5

运营维护方案及保障

3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运营方案、养护和服务质量目标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3分,最低1.8分。


项目移交方案及保障

2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移交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2分,最低1.2分。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的。


3.4.1

评标

结果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3名,不足3名以实际人数为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则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2 综合评分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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